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謝仁棠
- 當事人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魏崇荏、陳世章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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