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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1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56號

原告
張碧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蕎語(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份,且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暨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15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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