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419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建烽
- 訴訟代理人
- 王靖雯
- 被告
- 陳瑩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小字第4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