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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5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陳金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25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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