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陳金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斗補字第2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