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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4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告
陳瑩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小字第4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41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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