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魏承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彥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斗簡字第149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彥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