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丁兆嘉

上訴人
即原告
魏承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彥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14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