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陳福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如
- 原告
- 陳福來
- 原告
- 陳文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莉鴦律師
陳金村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陳金村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