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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陳福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原告
陳福來
原告
陳文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陳金村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