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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2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282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送達代收人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49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28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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