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2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28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 送達代收人
-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49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