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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調字第1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調字第17號

聲請人
乙 ○ ○

      丙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以其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起訴狀所載聲明並非請求分割共有物,而係請求數筆相鄰土地相互調整界址。惟土地界址調整,雖得以全部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行之,但尚非得以訴訟強制請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係請求就前開數筆土地調整地界,在法律上即為無理由;如請求分割共有物,則僅能就共有之土地即196地號土地為之,無法同時與鄰地194、195、197地號土地調整地界。故原告應具狀補充敘明究係僅就196 地號土地請求分割共有物,或係就上開四筆土地請求調整地界,如逾期不具狀補充敘明,本院將按請求調整地界處理。

二、被告甲○(住彰化縣大城鄉○○村○○路三號)已於起訴前死亡為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提出甲○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其全部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除外)為被告及聲明命該全部繼承人就甲○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調字第1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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