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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順輝鍾孟容蔡政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清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被告
洪冠宇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被告
許國泉
選任辯護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54號、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清鴻、洪冠宇、許國泉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許清鴻、洪冠宇、許國泉3 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4 年1 月24日、同年3 月24日執行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3 月26日審理程序完畢後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104 年5 月8 日訊問被告許清鴻、許國泉及洪冠宇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 年5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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