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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呂明燕陳順輝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李錦暘
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錦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收受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並經其選任辯護人於107 年1 月7 日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希望能獲得緩刑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之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7 年3 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07 年3 月20日經被告同居之兄弟收受在案等事實,有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至今尚未見被告應補提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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