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丁元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59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丁元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總毛重玖點壹陸伍公克,總淨重陸點玖肆捌零公克,驗後總餘重陸點伍肆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處罰及沒收。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信龍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590號
被 告 翁丁元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丁元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
108 年6 月2 日9 時30分許,攜帶總重約15公克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5 包,搭乘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班機自高雄返澎
,並於同年月4 日15時許,將該海洛因5 包藏放在澎湖縣○
○市○○路000 號0 樓000 號房外之公用盥洗室洗臉臺下方
,嗣於108 年7 月4 日10時50分許,翁丁元於警詢時向警供
稱,旋由警帶往上開地點,並查獲已部分被翁丁元施用後剩
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總毛重9.165 公克,總淨重
6.9480公克,驗後總餘重6.5429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翁丁元於警詢時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供述 │ │
├───┼───────────┼────────────┤
│2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被告持有扣案第一級毒品海│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洛因 5 包之事實。 │
│ │願受搜索同意書各 1 份 │ │
│ │、現場照片及扣案第一級│ │
│ │毒品海洛因照片 14 張 │ │
├───┼───────────┼────────────┤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扣案之上開毒品 5 包,經 │
│ │務中心 108 年 7 月 30 │驗出 Heroin 成分。 │
│ │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 │
│ │號毒品鑑定書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持
有第一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 包,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 信 龍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方 正 鳳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