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反 訴 人
- 即被告
- 歐家宏
- 反訴被告
- 權赫
上列反訴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略稱:反訴人歐家宏與反訴被告權赫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發生車禍,經車禍鑑定結果雙方皆有過失,反訴人迄今仍希望委託保險公司以訴訟外和解解決本案,不料反訴被告多次拒絕調解,毫無理據坐地喊價,並提出刑事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8 條於法定期限內提出過失傷害之反訴云云。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反訴、自訴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之規定,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第339 條、第34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338 條亦定有明文,然公訴程序中並無準用自訴程序得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三、經查,本件反訴人即被告歐家宏係就本案公訴之告訴人權赫提起反訴,有刑事反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09 年度馬交簡字第40號卷第5 至7 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公訴程序中並無得對告訴人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顯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9 條、第343 條、第303 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