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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王志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及報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文解除限制住居及定期至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志文因配偶預產期將至,須陪同至臺灣本島待產,爰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及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被告王志文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命被告王志文具保、限制住居,並應於每週一、三、五、日晚上7 時至11時之間,向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報到。茲本院審酌被告王志文於本案審理期間尚能遵期到庭,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本案業已審結,並於民國110 年11月3 日宣判,認無再命被告王志文限制住居及定期報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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