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王志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及報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文解除限制住居及定期至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志文因配偶預產期將至,須陪同至臺灣本島待產,爰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及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被告王志文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命被告王志文具保、限制住居,並應於每週一、三、五、日晚上7 時至11時之間,向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報到。茲本院審酌被告王志文於本案審理期間尚能遵期到庭,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本案業已審結,並於民國110 年11月3 日宣判,認無再命被告王志文限制住居及定期報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