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贊竤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虎、麗堡企業行、陳杜叔娟間請求返
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