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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贊竤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虎、麗堡企業行、陳杜叔娟間請求返

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訂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