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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請提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請人
莊宗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而依提審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聲請人雖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明抗告之意思,惟遲未提出抗告狀。茲依提審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提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