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提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提字第1號
- 聲請人
- 莊宗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而依提審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聲請人雖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明抗告之意思,惟遲未提出抗告狀。茲依提審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