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朱陳秀雲
- 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朱陳秀雲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05年2月17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嗣於105年11月14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更生案及執行案等卷無訛。而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亦有該院107年度司執福字第26781號執行命令在卷為憑。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開始清算,並無不合。茲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74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