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陳○君
- 訴訟代理人
- 王○盛
- 被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杰
- 訴訟代理人
- 黃○雄
- 被告
- 曾○鴻
莊○鳳
張○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國烈」。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黃○雄,住同上」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