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號
- 上訴人
- 高欽安
- 即被告
- 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家華間因107 年度消字第1 號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8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