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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振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澎湖縣政府等9 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0號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