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振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澎湖縣政府等9 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0號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