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信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如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鴻源等間因107 年訴字第79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如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鴻源等間因107 年訴字第79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