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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洪甯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信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如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鴻源等間因107 年訴字第79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甯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