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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顏秀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在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8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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