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英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宗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武田
許龍三
許志祥
許梅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3,4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