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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宛玲陳順輝王偉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英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宗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鍾武田

      許龍三

      許志祥

      許梅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3,4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