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勝隆
- 訴訟代理人
- 桂祥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秀雲間109 年度訴字第79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1,1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