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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宛玲陳順輝陳立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庭瑄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秀雲間109 年度訴字第87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培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