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庭瑄
- 訴訟代理人
- 桂祥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秀雲間109 年度訴字第87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