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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文琪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世明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774元,第一審駁回上訴

人對被上訴人許世寶、吳桂艷之全部請求,上訴人對該等不利部

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