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琪
- 訴訟代理人
- 曾慶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世明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774元,第一審駁回上訴
人對被上訴人許世寶、吳桂艷之全部請求,上訴人對該等不利部
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