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2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247號
- 被告
- 吳漢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吳漢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應補充被告累犯說明: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港簡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4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