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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1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0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韋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韋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10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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