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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秩易字第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港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移送人  甲○○

           1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港警秩字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3,000 元未繳,以900 元折算1 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3 項,裁定如主文。

北港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秩易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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