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秩易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港秩易字第2號
- 移送機關
-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被移送人 甲○○
1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港警秩字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3,000 元未繳,以900 元折算1 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3 項,裁定如主文。
北港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