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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秩字第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港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4月26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900049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4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麥寮鄉○○村○○路98號橋頭郵局後方空地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查獲。

(三)扣案內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1 項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曾玲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秩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