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秩字第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港秩字第9號
- 移送機關
-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4月26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900049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4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麥寮鄉○○村○○路98號橋頭郵局後方空地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查獲。
(三)扣案內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1 項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