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106號

法定代理人
亷蕙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10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