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1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106號
- 法定代理人
- 亷蕙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