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1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金西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昌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港簡字第12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