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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97號

原告
劉協誠
被告
黃俐瑄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9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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