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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字第63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連成

      黃洪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翠方等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港簡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2,680 元(【1589+1870 】元×12月×10年=412,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