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字第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連成
黃洪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翠方等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港簡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2,680 元(【1589+1870 】元×12月×10年=412,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