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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吳麗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八年度港簡字第一六一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港簡字第161 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即債務人陳安在之債權人,聲請人為明瞭上開案件之情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民國93年12月3 日通知為證,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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