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郭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斌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港簡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