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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7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斌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港簡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