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308號
- 原告
- 鄒永顯
- 被告
- 林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港小字第3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