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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尤光卉

聲請人
紀美鈴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提供律師諮詢及於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訴訟使用,故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惟因聲請人聲請之112年4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該日為宣判日,而聲請人於前次庭期即112年3月16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已表明不到庭聆判,故本件並無112年4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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