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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八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背書,訴外人楊哲榮為發票人,票號198211號,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到期日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面額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竟遭不獲兌現,為此提起本訴。被告自認伊有在系爭本票上背書無誤,但以其現在經濟困難無法清償票款等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一紙為證,被告復自認伊有在系爭本票上背書之事實,堪信為真實。雖被告以其有經濟上之困難等詞置辯,惟此非票據法上之抗辯事由,殊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八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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