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3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