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