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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81號

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8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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