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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3號

原告
蔡伯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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