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3號
- 原告
- 蔡伯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