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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淑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5 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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