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9號
- 原告
- 陳威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8 月7 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8 年度交字第129 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