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
- 原告
- 涂賢文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於108 年9 月11日的狀子中稱:「主旨:撤銷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財稅潮分壹字第1080760717號、財稅局複查決定書」,但原告並未提出要撤銷的函文或複查決定書給法院,請提出該等資料。
二、如果原告沒有按照時間提出,法院會直接將原告的起訴駁回,請原告注意這一點。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